行政裁量权的特点

行政裁量权的特点介绍如下:

行政裁量权的特点是选择性和任意性。

拓展:

行政调解的范围有哪些如下:

1、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

3、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

4、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可以进行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

2、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该类案件,原告起诉的目的实质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该类案件的调解,其实就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调解。

3、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目标服务的,具有行政和合同双重属性,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4、行政指导案件。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遵循法律位阶原则,制定诱导性法律规则、政策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与政策,针对特定相对方,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并施以利益诱导,促使相对方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之非强制性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