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票”怎样辨别真假?在法律在什么作用?

提高反假票据能力 积极防范支付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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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4-6 9: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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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票诈骗的形式 (一)伪造票据。伪造票据是指无权限的人假冒他人或以虚构人名义所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托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情况。伪造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是犯罪分子的一贯手法,发案较多,而且作案手法越来越高明,几乎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 1、根据真实的票据造假,然后以假行骗,我们俗称“克隆”票据,即诈骗分子以真实票据为蓝本,按照真票的规格、尺寸、防伪标识仿制假票据,然后再将真票上的各项票面内容丝豪不差地照搬到假票上,凭以向企业单位或银行行骗,真假并存,以假乱真,甚至一份真票,会出现几份“克隆”的假票。 2、以合法手段骗取银行签发真实的票据,据真造假后,再退真用假,进行诈骗。这种造假方法,尤以银行汇票为多。先是填制合规的汇票委托书,骗取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并据以仿制假票以后,将真票向银行办理“未用退回”手续,收回资金,然后再持假票去骗取他人财物。 3、伪造预留银行印鉴。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印鉴,进行行骗。一般是犯罪分子伪造农村信用社在商业银行的预留银行印鉴后,假借农村信用社的名义委托商业银行签发真实、合法的银行汇票,然后持往异地支领现金,骗取钱财,给银行造成巨大资金损失。 (二)变造票据。变造票据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是假票诈骗的又一手法。主要使用现代技术涂改票据上的金额或其他内容来作案行骗。某地曾发生过一件案例: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对客户所购支票在使用时不进行号码控制的漏洞,对手持的某行某营业机构的空白支票右上角的开户行名称和企业账号进行涂改,变造成该行另一营业机构的支票,并加盖事先伪造好的在本行开户单位的印鉴进行诈骗。还有一例是,收款人拿到支票以后,利用出票人在小写金额前未加人民币符号的漏洞,加大支票金额,通过变造支票金额来骗取资金。 (三)对根据正常商品交易签发出的合法有效票据,办理止付手续,骗取销货方货物或银行资金。某地一客户向银行申请签发一份银行汇票以后,随即以“该汇票丢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遂向出票行出具了止付通知。很显然,如果止付成功,则受损失的是销货方;如果止付不成功有极大可能是代理付款行收不到止付通知,则受损失的是银行。 (四)捡到票据的不法分子利用出票行和代理付款行的相互分离,骗取银行资金。某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将汇票丢失以后,向当地法院办理了相关止付手续。由于法院的止付通知未发到异地代理付款行,致使拾票者捡到汇票后作了假背书转让,使其成为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使汇票得以顺利解付,成功地骗取了银行资金。 二、票据诈骗的特点 (一)范围大。假票据诈骗不仅包括了远期的商业汇票和即期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所有票据,而且还覆盖了不同区域,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企业和单位。 (二)金额大。假票据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1999年,我们在辖内发现了27张假票据,总计金额5621万元。其中达500万元以上的4张,200万元以上的11张,面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仅6张。 (三)隐蔽性大。因为各种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收款入账,都或长或短地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商业汇票,从出票到收款最长可持续6个月之久,期间若发生假票诈骗行为,很难及时发现。 (四)危害性大。作为企业单位,一旦收受了假票据,则意味着货款的损失;作为银行,一旦收受了假票据,则意味着直接的资金损失。同时,还会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和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金融、经济秩序。 (五)内外勾结作案多。诈骗成功的案例多属此类。极少数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通过提供空白票据或印模,为其行骗创造条件,并因此加大了有关各方辨别真假的难度,使诈骗更容易得手。 (六)假票诈骗在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这是假票诈骗发展的一个新趋向。一般来说,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量小,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防诈骗能力较低,犯罪分子据此将矛头指向基层机构,致使原来很少发生假票案件的县及以下地区频繁发生假票诈骗案。 三、假票诈骗形成的原因 通过各种手段制假造假,进行票据诈骗活动,骗取银行或企业资金的直接原因当然是犯罪分子道德败坏、利欲熏心所至,但也有其他方方面面的因素间接地为假票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对票据风险认识不足,风险防范意识差。尽管各类假票案件不断发生,也尽管各有关部门一再强调票据风险之大,危害之严重,以及防范之重要。但是,一些金融机构的业务员甚至领导总认为风险虽大,但距己尚远,怀着一种侥幸心理,对票据风险的现实性和重大性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具体表现在:一是对票据反假知识学习不够,对票据的防伪工艺掌握的不全面、不准确,识假辨假能力不强。二是内部管理不严密,缺乏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致使在票据业务处理过程中达不到层层把关的要求,甚至发生内外勾结,银行业务人员为犯罪分子提供空白票据或有关印鉴的恶性事故。 (二)制度观念差,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自《票据法》实施以后,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并制定颁布了《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使各项制度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票据业务的每一环节都有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时常不能很好地落到实处。有些假票诈骗成功的案件,犯罪分子作假手段高超是一方面,但更主要的是有章不循,不按规定的程序处理业务,不按规定的要求审核票据。 (三)相关法规制度衔接不好,协调不够。主要体现在对遗失转账票据的处理上。转账票据丢失,按《票据法》规定,银行不予挂失,可法院对这类票据却给予办理公示催告。但由于票据可背书转让,具有流通性,票据最终落到何地,事先不能确定。而法院的止付通知一般只发送到出票行,代理解付行或贴现行收不到止付通知,一旦不法分子将非法取得的票据进行变造以后,即可办理票据的解付或贴现,从而骗取银行资金。 (四)票据印制不规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客观上方便了不法分子的造假活动。为防范票据制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了票据的规格、尺寸,并制定了严格的防伪标识。但在实际的票据印制中,却存在许多不规范甚至严重的质量问题。一是规格尺寸不符,最多相差2mm;二是防伪标识不清,甚至连作为票据重要防伪标识的大写金额栏的荧光反映都作不出来;三是票据上印有不应有的内容,一些银行汇票在荧光灯下有“作废”的字样。 (五)银行辨别假票的技术手段落后。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刻制假印章、制造假票据时在应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手段,几至以假乱真的地步。可目前银行普遍采用的辨假手段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技术水平上:验印,仍然是原始的目测或折角核对的方法;验票,借助于只有紫外线或荧光灯的验钞机。《票据法》已实施近5年了,而且在票据诈骗日益猖獗的情况下,至今尚无专门用于辨别票据真伪的验票机。更为主要的是,对目前票据上科技含量最高、犯罪分子最不易伪造、变造的防伪标识之一的二维标识码,银行却普遍不能审验,使其形同虚设。 四、防范假票诈骗的措施 虽然假票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相反,还要继续大力推广应用票据,推行银行结算票据化,这就需要我们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防范假票诈骗的重视程度。每一个银行业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对票据反假防假的认识,将之作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重中之重。必须采取以下得力措施: (一)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内部管理,严守规章制度,加强人防。银行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票据业务人员,要强化业务学习,不仅要学习票据业务处理手续,更要熟练掌握各种票据的票面特征,尤其是各项防伪标识,更要牢记在心,提高识假能力。同时,各营业机构还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制约,防范内外勾结作假诈骗。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还必须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严格按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理票据业务,彻底杜绝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 (二)改善银行审核票据的外部技术手段,增强操作的准确性,加强技防。一是由人总行指定专门的厂家生产专用验票机,通过对票据特征尤其是防伪标志的真假作出准确的检验,来辨别票据本身的真伪。二是对同城的支票业务,推广使用可信度高、不易被破译的支付密码作辅助,增加一道控制风险的防线。 (三)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使相关制度法规相互衔接。特别是法院部门应严格掌握公示催告的受理范围,并使其在操作上与银行的票据业务处理制度相一致。可考虑改变银行汇票的解付方式,改现行代理解付为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收取票款。还可建立银行和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换网络,使其受理的丢失汇票的情况信息快速传递到银行的各分支机构,避免因二者各行其事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现象的发生。 (四)规范票据印制,增强票据防伪功能。票据印制厂家必须严格按人总行的规定印制各种票据凭证,使其在纸质、规格尺寸、票面花纹、防伪标识等方面都与规定相符。同时人民银行作为票据业务的管理机关,还要对票据的设计定期进行调整,特别是各项防伪标志,不能一成不变,不仅应定期调整,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提高,以切实增强票据本身的防伪功能。 (五)实施奖惩,建立激励机制。对严格执行制度,认真审核票据,成功堵截假票,避免资金损失的,给予适当的奖励;而对审查不严,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受理假票据的,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此来有效地调动广大业务人员防范假票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建立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防御体系,形成各地、各行协调联动,***同防范的态势。 一是建立跨系统票据转由系统内查询的制度。对大额或可疑的,属异地结算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行或贴现行交由当地与出票行或承兑行为同一系统的行处代为办理查询手续,克服现行跨系统行之间相互办理查询所形成的不易与被查行联系和查复不认真的弊端。 二是采取电传卡片联的方法,完善查复手续,即银行收到有关票据业务的查询书以后,除对所查问题如实进行答复以外,还要将票据的原始留底卡片联电传给查询行,供其借以辩别票据的真伪,这是成功识别“克隆”票据的有效方法。 三是由各地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定期通报假票信息和定期开展反假经验交流活动的制度。各地、各行及时搜集和掌握本地、本行发现的假票信息及其新的特点和趋向,及时总结反假经验,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整个金融系统进行通报和交流,相互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切磋技能,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票据反假防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