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案件是指哪四类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包括:

①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

②涉黑涉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

③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

④涉及本市重要产业、重大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

①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外交、国防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的重大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

②院长依法发现需要提起再审的案件;

③可能对政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3)可能与类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包括:

①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的案件;

②可能与上级法院发布的案例、裁判指引等发生冲突的案件;

③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的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

④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案件;

⑤一、二审承办法官争议较大或合议庭争议较大的改判案件。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包括:

当面或以书面方式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长期未结、久调不判、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院庭长认为可能涉嫌违反审判纪律的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