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否区域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核准

●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核准

●行政许可项目参照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第60号司法部令)

●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条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第60号司法部令)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即: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3、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3、4项条件(即: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品行良好;4、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1、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2、被开除公职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4、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可以!当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