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 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申了法院独立进行审制,只服从法律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重要原则。

这是我国多年来革命法制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们党的一贯的主张,是一项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基本司法制度。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自觉的行为规范,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2、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

3、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从根本上铲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4、统一原则

统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会主义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许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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