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反对用动物来作为娱乐? 求意见 求答案
评《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的立法价值冲突
近期有报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违法食用或者销售猫狗肉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元并被拘留15天的提法在社会上引发巨大反响。”对此,人们众议纷纷。支持者主要认为,动物也有生存的权利,人们应该保护动物的生命权。反对者主要基于几个观点:一是立法保护公平性不足。对于该草案仅保护少数动物,而不保护多数动物。二是即使是对于某些法草案中保护的动物,也因用途不同而异,不能一刀切。三是我国的风俗,尤其是各地的风俗不统一,此法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
《反虐待动物法》的制定呼声,在近几年愈来愈多。其直接起因是由于网上虐待动物的视频越来越多,使公众在道德上对此感到愤慨。在法律限制自由的原则中,有一项叫“冒犯原则”,即法律可基于某些冒犯社会公***情操的行为而限制自由,比较典型的是对色情淫乱行为的限制。而《反虐待动物法》制定的伦理价值,也是基于此而行的。
《反虐待动物法》制定的另一个有利的依据,是在某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国,也有类似的法律出现。这对于同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是一种非常好的借鉴。因此,从法的移植角度观之,对《反虐待动物法》的移植,似乎能比较好地融入现行的法律系统。
但从法的移植角度而言,这种移植并非一定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各地文化差异很大,对于人与动物的关系,很难一概而论。同时,西方国家猫狗的宠物文化渊源颇深,而我国相对而言起步较迟,人们观念对此的接受程度仍属未知数。因此,一到切的做法,难以可行。
从价值观念而言,对于“天赋人权”的问题,似乎世界各国都基本达成***识,且可从理性出发对此制定法律保护。但对于动物生存权,是否天而赋之,暂未有较多的观点与定论。因此,对于同属于从理性出发立法的大陆法系的中国而言,此立法是否符合本国理性仍有待讨论。
从微观的立法技术而言,《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中有两个核心概念大家仍在争论不休,而这种争论是大家分歧的关键。首先,什么是“动物”?立法对需保护的“动物”的概念非常模糊。为什么动物又不能一视同仁?如何又能说明区别对待动物是符合立法的理性?其次,如何定义“虐待”?吃动物是虐待吗?还是残忍地把它们弄死是虐待?从立法的导火梭——虐猫虐狗的视频来看,人们对此法立法的呼声显然是基于后者。由于这些视频过于“血腥与暴力”,因此挑战了公众情操。但当然,对“残忍”的界定还是另一个问题。
价值的冲突,立法技术的缺陷,反映出《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的社会分歧。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希望能从“公众情操”的角度考虑此问题,能从禁止“暴力”的角度去解决此问题。对于是否可以吃动物、为什么选择性保护动物这些问题,由于国情文化、以致理性及立法技术的问题存在,大可不必下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