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界定“小金库”和“帐外帐
“小金库”的形成,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通过隐匿、截留各种收入形成“小金库”。如隐匿截留生产经营收入、服务和劳动收入、价外费用、回扣和佣金、股票或债券的投资收益、罚没收入、废旧物资收入等。二是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形成“小金库”。
其主要渠道有:
1、虚列消耗材料,然后将虚列成本费用后盈余出来的材料物资(或其变价收入)转入“小金库”。
2、虚报工作量,虚报维修,开假发票、假单据,搞假工程,假报销,然后将虚列支出的资金转入“小金库”。
3、将呆坏账等不良资产先按新企业会计制度报坏账处理,之后将收回的收益部分纳入“小金库”。因此,审计“小金库”的方法也应围绕财务收支两条主线来进行。
帐外帐,是不法分子偷逃国家税款,私自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对各方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通过做假账的手段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