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客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权利客体的范围决定于不同的社会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国家里,对权利客体的观念和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不被认为是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因此奴隶制法规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在封建制法中,农奴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权利客体。他们虽不完全为封建地主所占有,而且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但他们仍然是可以买卖和赠与的财产。在资本主义法中,形式上虽然不承认人是权利客体,但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情况下,雇佣劳动者实质上仍然不能完全摆脱权利客体的地位。在社会主义法中,人只能是权利主体,在任何时候、任何法律关系中,人(人身、人格)都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否则构成犯罪(如买卖人口),要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