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条件标准

有三书一表一证。

1.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I综合验收合格证》。

3.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交付的标准一般是指交付的房屋符合购房协议中规定的法律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房屋交付时,开发商交付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建设项目审批。根据我国城市管理法、建设法等有关规定,商品房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竣工备案表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

房屋交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竣工后进行工程验收且验收合格;

2、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房;

3、交付的房屋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

4、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