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跟单信用证诈骗方式及防范
一、常见的跟单信用证诈骗方式
(一)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
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 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中假冒或伪造 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真欺骗受益人发货,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目的.
特点如下:
1.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接寄达受益人手中,地址不详或根本就是编造的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龀缮昵肴?进口商)为受货人。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特点如下: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间隔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 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特点:
1.开证金额较大;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4.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
特点:
1.原证虽真实、合法,但含有某些严重影响受益人利益的条款,必须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间隔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