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提升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城市、东北地区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水平,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打造中国服务国家品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加强涉外资源整合。第三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部门配合、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

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战略,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试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组建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三)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四)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

(五)协调金融、海关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享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七)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八)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九)依法行使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将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给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创新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措施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权限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措施涉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权限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支持先行先试,争取更大的改革自主权。第八条 创新管理模式,在自贸试验区内实现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模式,推动自贸试验区营造高标准、更便利、同参与的发展环境。第九条 设立自贸试验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机制,开展前瞻性问题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并为自贸试验区综合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第十条 实行意见反馈制度,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驻区企业、行业自治组织、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意见,并及时做出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创新意见。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改革创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及时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第十二条 实行多规合一管理制度,通过多规合一工作平台开展项目生成和行政审批工作,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在管理范围内制定、公布简易程序并组织实施。

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整合、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建立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第十三条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