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4、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等。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人民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控告、举报、申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