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房产是另一方的名字,继承后出售需要交遗产税吗?
首先,我国尚未规定遗产税。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契税法》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所以房产只有对方姓名并不影响您继承时出现征税,但是您的房屋出售行为要缴纳房地产税等税种。
法律分析
一、首先,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财税函〔2017〕197号:“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我国未规定遗产税。
二、继承房产是否收税?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契税法》规定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所以您继承不缴纳契税,但是出售都是要交税的。(住房交易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其中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由卖方交,只有契税由买方交。但是,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税费具体由谁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