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