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十条防疫规定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时期,为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最大力度控制疫情再传播,现就实施高陵区疫情防控“十条措施”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非必要的外出活动,所有人员出入公***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二、市外返回人员必须向所在村组、社区或单位主动报告,并按要求自觉居家隔离
14天
,或到指定的住宿服务点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村组、社区或单位报告。所在村组、社区和单位要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居家隔离人员一律不得外出,如违反相关规定,将强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对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所有村组、社区及各类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己门”的工作要求,
24小时
设卡检查,严格执行“一测二人三问”(测一次体温,每个卡口两人值守,询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有没有去过疫区或者接触过疫区人员”三个问题)工作流程,并进行登记和消毒等作业。禁止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如有特殊情形,必须报村组、社区或单位许可。所有人员凭“两证”(身份证和出入证)出入。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正常上班等人员外,每户每天可指派
1名
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五、所有单位、机构、组织及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聚集性活动,“红事”一律停办,“白事”必须从简,并报村组、社区备案,村组、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
六、辖区所有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开(复)工。非规上工业企业一律不得开(复)工,规上工业企业按照程序申请开(复)工。非涉及民生必需的公***场所,尤其是商场、餐厅、KTV、电影院等服务业场所一律不得营业。经过审批许可营业的农贸市场、超市、水果蔬菜店等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场所,每天必须严格进行两次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承担特定任务的酒店要按照规定进行封闭式管理并严格消杀。
七、市级重点项目中的续建项目可以开工,其他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八、对于各级疫情防控机构、公安机关依法依规采取的防控措施及要求,全区各单位、机构、组织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配合,拒不服从、拒绝配合的,将视情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全体党员及公务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参与防控工作,支持和服从相关要求。凡发现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函告所在单位。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对提供重大价值线索者,将比照《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24小时监督电话:029—86092997,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另行通告。
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