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江阴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为:在参保期内,因非自愿失业并符合申领条件即可领取。标准由上一年度本市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江阴市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在参保期内因非自愿失业而无法从事原有工作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领取条件如下:1.在有效参保期内,缴费满一定期限,每年最低应缴纳12个月;2.因非自愿原因,如企业倒闭、裁员、合同解除等原因丢失工作;3.已登记在册,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申请,提供真实材料和有效身份证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由上一年度本市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金额为上一年度参保缴费工人上一工作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需要注意的是,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法违纪被辞退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对于没缴纳足够参保期的失业人员,是否有任何补救措施?江阴市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在有效参保期内且缴费满一定期限、每年最低应缴纳12个月的情况下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未能缴纳足够的参保期,或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咨询,了解相关政策以及是否符合其他救济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救助。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标准。如果有相关问题,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在实行地区非因本人原因无业并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数额最高为本市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