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押人员属于违反那类法律法规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被司法机关给予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要进行收押。
依据条例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人犯,有权对于该人犯作出不予收押的规定,应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中华人民***和国条例》规定,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