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主动承担开发商责任是否有效?
前期物业主动承担开发商责任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有关规定如下:
1、该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且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
2、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三十四条规定“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以及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的规定。
3、前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约定,必须载明于依法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指导、监督。
有关问题请参考“如何理解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与期限”、“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的服务
”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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