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那些建筑可以拆除
1、法律:《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部门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5、规范性文件:《玉溪市人民 *** 关于授予玉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部门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玉政发〔2015〕38号)附件:玉溪市人民 *** 下放高新区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4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