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律给一方探视权吗?

给探视权。我国台湾地区将探视权称作会面交往权,其民法典1055条第5项规定,“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但其会面交往有妨碍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