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申请重新伤残鉴定,当事人不配合怎么办

关于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存在两份不同的法医鉴定结论,一份是由宁远县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轻微伤鉴定,一份是由永州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轻伤鉴定。宁远县公安局根据轻伤的鉴定结论以黄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宁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不服该轻伤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害人不配合。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证据,也是审判实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重点。因此,依法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他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该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诉机关也同意其申请,只是由于被害人拒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如何处理?目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院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现有的鉴定结论存在矛盾,无法确信被害人的伤情就是轻伤,现被害人不配合,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存疑不诉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在未出现新的鉴定结论否认轻伤的鉴定结论前,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起诉到法院。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即使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应犯罪嫌疑人之申请对该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由于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对原鉴定结论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应不予采信,公诉方对本案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法院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无罪判决。 如将该案作存疑不诉处理,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后,如被害人不服且坚信自己的伤情是轻伤的话,会迫使被害人配合公诉机关去作重新鉴定,查明事实真相。如重新鉴定后,被害人确构成轻伤,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也为时不晚。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