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买卖契约发展为三种形态
宋朝的买卖契约发展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形态。
宋代的契约立法在中国封建时代已经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对于社会中一般财产交往所需要的契约关系,在宋代法律中都已经出现非常详尽的相关规定。
债的发生: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它形式引发的债权。
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
租赁契约: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
租佃契约: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借贷契约:借贷契约在传统唐宋里也有明确的区别,把有利息的称为出举,把无利息的称为负债。
宋代法律中民事性的规则与其它朝代的法律相比,制定得更加周详,所包容的财产交易的关系更复杂、更广泛。
在中国古代法中,更多指身份的继承。到了宋代,继承开始有了更多的含义,按照法律和民间的习惯用语,财产的分配仍然使用另外的词汇,如分家、析产,但是继承也开始被使用了。
继承关系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基于女子身份的不同,在财产的分配上把女子分成三类:在室女(仍然与父母生活的,一直到父母死后还没有出嫁的女子),归宗女(已经嫁人,但又被夫家休弃回娘家的人),出嫁女(父母生前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可以参与父母遗产的分配)。
南宋又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未嫁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以上内容参考:北京政法网-宋朝的契约立法与继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