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审判不服二审应该在那里审里

一审审判不服二审应该在以下地方审理:

1、一审是基层法院审理,二审应该在中级法院审理;

2、一审是中级法院,二审就是高级法院审理;

3、有的二审法院可以在一审法院的地方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条件是:

1、提起上诉的主体应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主体。

2、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4、上诉应递交上诉状。

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上诉,人民法院将根据情况,裁定驳回上诉或责令上诉人补正有关缺欠。符合上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即依二审程序耷理并审判该上诉案件。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凡是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这一程序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决定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开庭审判。

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阅卷。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等。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