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服务贸易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缩写“CATI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从事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会员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成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服务平台,沟通政府与企业,衔接国内与国外,整合各方面力量,维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能力,***同应对风险,树立全国整体品牌,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注册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鼓励政策和完善法规体系;
(二) 建立服务贸易各领域民间自律、协调机制,实现行业间资源***享、相互融合的发展环境;
(三) 塑造、推广中国服务贸易品牌形象;
(四) 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掌握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动态,为政府和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五) 参与、协助政府开展世界贸易组织、区域性经济合作等多边和双边谈判,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渠道;
(六)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组织企业参与双边、区域经济合作和自由贸易区等项目与活动;
(七) 利用我国驻外使领馆等海外资源,开展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市场调研,为企业提供海外市场动态及商业信息;
(八)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及境外商务考察等,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交流创造条件;
(九) 组织国内、国际范围的有关培养和提升中国服务贸易人才队伍水平的管理、技术、人才、法规等方面的培训项目;
(十) 建设服务贸易公***信息服务平台,使之成为中国服务贸易海外推介窗口,并提供行业、市场等公***信息服务;
(十一) 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发布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报告;
(十二) 协助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示范区及外包基地进行有效管理;
(十三)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四) 承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十五) 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会员登记表》;
(二) 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不违反协会及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配合协会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在不涉及企业机密的前提下,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或企业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指导委员会,由服务贸易联席会议各部、委、办、局领导、地方政府相关机构领导组成。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针对国内服务贸易发展提出政策性意见与建议;协调行业间、地方间在服务贸易领域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其中理事单位各推荐1名理事履行有关理事职责。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有权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咨询专家等。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会长由在业界有影响、有威望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领导担任;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表决通过后,报商务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最终确定,每四年经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调整或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商务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