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是律师给高法交材料还是本人去交
在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递交早申请材料时,可以由律师、也可以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本人到高院递交,都是可以的。
向高院申请再审属于正常的一种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具体的民事诉讼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代理律师行使。
不过,如果当事人已经委托代理律师的,建议尽量由代理律师来负责向高院递交申请再审材料,如果在递交材料中出现什么问题的,代理律师也会比当事人能更好地、更及时地加以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