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滨海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塘沽登记大厅)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旭升路347号滨海文化中心1层大厅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天津市大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振兴路与凯旋街交叉路口往西约100米(兴旺里东北侧)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08:30-11:00,13:30-16:30
联系方式: (022)63109922
河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2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00-16:30;周日不上班
联系方式: (022)24131935
滨海新区民政局婚姻第二登记处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村街10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市民服务中心2层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22)29336482
津南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地址: 天津市津南区南华路与津岐公路交叉路口北侧(大龙广场西北侧)
工作时间: 09:00-12:00;14:00-17:00
联系方式: (022)28546128
河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银山里22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四08:30-12:00;14:00-17:00;周五08:30-12:0
联系方式: (022)24587150
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婚姻登记处地址: 乐谷商务中心4层
工作时间: 08:30-11:30;14:00-17:00
联系方式: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荣业大街101号(荣业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
工作时间: 09:00-12:00;14:00-17:00
联系方式: (022)23451318,(022)23451319
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地址: 天津市红桥区红桥北大街38号东北100米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天津市宝坻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挹青路村天津市宝坻区民政局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天津市静海区婚姻登记处地址: 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与静文路交叉路口往南约50米(中国工商银行南侧)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22)68862889
天津市北辰区婚姻登记处地址: 北仓镇延吉道43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婚姻登记处地址: 天津市宁河区新光路与新华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天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苍穹道1号
工作时间: 09:00-19:00
联系方式:
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291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婚姻登记处原劳动局服务大厅地址: 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与静文路交叉路口往南约100米(锦绣家园东北侧)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在现场填写好申请结婚登记的文件。
申请结婚登记的证件、证明材料不同人有不同要求,如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若离过婚申请再婚,还应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包括华裔、常驻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需持有本人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国籍证件)、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官方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核实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如有不明之处,当事人会被婚姻登记机关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登记并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情侣会给予婚姻登记,然后进行结婚证的颁发;对于离婚想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会注销离婚证;根据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出份书面声明,说明为什么不给予登记。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同到相关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合规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等;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二)受理
工作人员会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当事人会收到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不给予离婚受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出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之日起30天内,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回执单可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好相关文件,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没有***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冷静期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话,则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作冷静期期满的日期),离婚夫妻应当按相关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及材料,如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护照、通行证、身份证等,一起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处按规来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提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及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予以登记,然后给当事人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