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哪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我省制定《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同时废止。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遭受家庭暴力应予特殊保护
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报案人、举报人、投诉人、反映人和求助人的信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加强领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依法排查 对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当事人进行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村民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应当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对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登记、调解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家庭暴力的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知识教育等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培训,提高履行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协助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培训。
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
第一个接到家庭暴力报案、举报、投诉、反映、求助的单位为首问单位。首问单位应当受理,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首问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救济途径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接处警平台。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受害人及时就医;告知受害人享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收集和固定证据,协助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有证据证明六个月内实施过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案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当场出具告诫书,保存告诫书以及相关档案信息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居(村)民委员会将告诫书送交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当事人拒不接受的,由办案民警记录在案。同一加害人六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当事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应当为受害人及时联系救助。用人单位知道加害人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做好记录。人民调解组织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做好调查记录、调解笔录以及归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受害人有权申请伤情鉴定,鼓励各级鉴定机构减少或者免除鉴定费用。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依法收集家庭暴力证明材料时,知悉情况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记录、治疗记录并妥善保存。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等。
工会、***青团、妇联、残联、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