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