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简单内容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综合的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第一次把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系统的、科学的法律规范,不但体现了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而且该法所调整的是社会各方面同未成人健康成长的关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这一宗旨,实际上也是该法所承担的根本任务和要实现的根本目标。这一宗旨,需要由不同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并保证其实现。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生存权、人身权、发展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