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递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标准如下: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 赔偿金 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如该 赔偿标准 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根据寄递物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3、邮件发生延误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以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国内快递包裹邮件以普遍服务公布的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法律客观: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