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不包括哪些

行政法律行为包括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除此之外的都不包括。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行政行为内容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赋予一定的权益或科以一定的义务,实际上设定了新的法律地位,使得行政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及行为对象与他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 系.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行为对象人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 上的权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权益. 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命令行为对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 为,具体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务,如纳税决定行为;还 包括人身义务,如拘留决定.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这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以解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剥夺权益,是使行为对象人原有的法 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的一种丧失.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行为对象人 原来所负有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这是行政行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具体表现为:对其原来所享有权 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缩小,或者对其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扩大,如批准营 业执照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减少或增加纳税税种、税率等.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 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确认法律事实与确认法律地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确认法律事实必然影响确认法律关系,但确认法律事实并不等于确认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在事实的认定之中并不能完全确认.确认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事实确认为前提的,在有些法律关系确认之中,也同时包含着对法律事实的确认.但有些法律关系的确认和法律事实的确认,法律要求是分 开的,不能互相取代或交错在一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