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在司法上,制定和颁布……和……
《大明律》和《大诰》
制定和颁布《大明律》和《大诰》,完善司法制度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封建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征,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大诰内分十种项目,颁之学宫以课士,令人人习之。不久又颁布续编﹑三编。参阅《明史·太祖纪三》﹑《明通鉴·太祖洪武十八年》。
参考资料:
/subview/70020/9564736.htm
/link?url=hHPq6vTZyF7z_rlBCuuWmfIooihP5J9q7vp3wG2hseHpIYkplT0lt4uw6XfX3-v4tJnG4FDBDHGJsgwjtMDys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