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177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易法通解答:

《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原文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

你好!

民事诉讼法只有284条!你找的应该是司法解释327条吧: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稽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释义: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是什么意思

1、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 新〈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二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请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如下):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传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络方

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络方式。人民法院应

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传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

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

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稽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专案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

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