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是什么?现代又是什么?
儒家, 0世纪30年代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将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学者普遍接受了这样的一种划分。[1]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儒家独霸时代”是指秦汉至清(道光以前,下同)统治者的统治思想由对立走向一统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期,这一时期是漫长的,而此时的“儒家”已非先秦时的“儒家”,用“儒家独霸”这个词不仅容易造成误会,而且也失之于将复杂、生动、千变万化的历史过于简单化。故而学者通常采用“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概念来概括自汉后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古代正统法律思想随之形成。此时人们所说的“儒家”已与先秦儒家在内容上有了区别。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构成是:儒家学说为其主体——德主刑辅、法有差等、以经决狱、家族本位等内容皆来源于儒家。阴阳家学说为其解释——将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解释为天意、神意,并将正统法律思想指导下的司法制度神秘化,如“司法时令说”来源于阴阳家。法家、名家、道家为其补充。如强调法为天下公器、上下守法、进退循法等 自秦到清,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发展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依次经历了秦汉的形成时期、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时期、隋唐的完善时期、宋明的僵化时期、明末清初的衰败时期和清末的衰亡时期。 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但其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