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都规定于安全生产法中,权利具体有8项,分别是:知情权、建议权、批评与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提出赔偿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教育和培训权利;义务有三项。
劳动者享有权利如下: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6、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如何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1、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
2、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
3、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4、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是由《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的。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利。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