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法律修订

1982年11月19日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9日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施行。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