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环境权包括哪些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举报权;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它在程序上表现为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以及环境救济请求权。
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它以环境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物品的环境对公民的客观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公民行使环境权利及其获取相关利益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
扩展资料:
一些性质:
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
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百度百科--公民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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