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一)法系的含义

 1.法系的涵义

 所谓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

 2.法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1)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

 (2)在历,曾经存在过: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

 (3)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二)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法律思维 演绎型思维 归纳式思维

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法的分类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 纠问制 对抗制

法典编纂 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 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