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的关系
公证员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的关系,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大致包括一般条件、特殊条件、禁止条件三方面。
一般条件方面,公证法第t18条规定了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这些条件包括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品行条件、专业条件、经历条件等。
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员的考核任职制度,以作为公证员基本准人制度的补充,此为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公证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