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有权利叫停业委会工作么

无权,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所有行为应被约束在现行有效的法令规范范围内应是不容争论的。并未得到物业管理法规授权的街道办对业委会的合法行为予以“叫停”,涉嫌越权违法。

1、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准确的说,业主委员会是没有权利的。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是业主大会有权决议是否选聘、更换和续签物业管理合同必须达到全体业主的2/3票数通过,才可以决议业主委员会只是个委托事务的处理机构,其权利根据业主大会的授予来决定,本身没有权利。街道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筹备组的工作是指导,不是命令!指导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而不是街道的命令、指令,街道没有这样的权力,筹备组也没有这样的义务。

成立业委会要满足哪些条件

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次业主大会。而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

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