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买断违反劳动法,十八大以法治国能解决吗、
早在2002年9月13日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就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没有这个提法”。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也明确指出买断工龄不合法:
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对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二、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三、国务院《关于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职工安置的条款,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是严格控制适用的规定,其他非破产企业改制不能适用。因为一次性买断工龄或一次性支付安置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剥夺了职工因工龄产生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利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是不合法的。
四、《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取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迫使劳动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