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属于非法放贷

非法放贷指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帐,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信用社、融资租赁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非法放贷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金融机构人员非法拆借、放贷罪的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