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食品不属于国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特殊食品
法律分析: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
a)婴幼儿配方食品
1)婴儿配方食品
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b)婴幼儿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d)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副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除上述描述的食品外,其他食品都不属于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特殊食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