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付款的基本原则
出纳付款的基本原则
在付款时,付款单上相关领导、负责人签字一定不能少,付款的原始单据也不能少;这样付款才有理有据。
出纳的最基本原则出纳工作
一、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领取。
二、负责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管理。
三、做银行账和现金 账,并负责保管财务章。
四、负责报销差旅费的工作。
1、员工出差分借支和不可借支,若需要借支就必须填写借支单,然后交总经理审 批签名,交由财务稽核,确认无误后,由出纳发款。
2、员工出差回来后,据实填写支付证明单,并在单后面贴上收据或发票,先交由证明人签名,然 后给总经理签名,进行实报实销,再经会计稽核后,由出纳给予报销。
五、员工工资的发放。
A现金收付
1、现金收付的,要当面点清金额,并注意票面的真伪。 若收到假币予以没收,由责任人负责。
2、现金一经付清,应在原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多 付或少付金额,由责任人负责。
3、把每日收到的现金送到银行,不得"坐支"。
4、每日做好日常的现金盘存工作,做到账实 相符。做好现金结报单,防止现金盈亏。下班后现金与等价物交还总经理处。
5、一般不办理大面额现金的支付业务,支付用转账或汇兑手续。 特殊情况需审批。
6、员工外出借款无论金额多少,都须总经理签字,批准并用借支单借款。若无批准借款,引起纠纷,由责任人自负。
B 银行账处理
1、登记银行日记账时先分清账户,避免张冠李戴。开汇兑手续。
2、每日结出各账户存款余额,以便总经理及财务会 计了解公司资金运作情况,以排程资金。每日下班之前填制结报单。
3、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不得随意乱放。
4、公司账务章平 时由出纳保管。
C报销稽核
1、在支付证明单上经办人是否签字,证明人是否签字。 若无,应补。
2、附在支付证明单后的原始票据是否有 涂改。 若有,问明原因或不予报销。
3、正规发票是否与收据混贴,若有,应分开贴(原则上除印有财政监制章的财政票据外,其余收据不得报销, 也不得税前扣除)。
4、支付证明单上填写的专案是否超过3项。若超过,应重填。
5、大、小金额是否相符。 若不相符,应更正重填。
6、报销内容是否属合理的报销。若不属,应拒绝报销,有特殊原因,应经审批。
7、支付证明单上是否有总 经理签字。若无,不予报销
基本原则“原则”英文译为:Principle反译回来也包括“定律”、“原理”一词,是在“方法论”中我们所认知的集合范围内可以预测现象的自然规律,常是客观存在的。使用原则概念的有科学、哲学、宗教、法律等。原则通常被定义为与事实或实在有潜在可推论性。然而,由于并没有任何一个真理的定义被学者普遍接受的情况下,逻辑性地使人产生了对近似真理的“原则”权充自然绝对性规律的认知,常使“原则”成为指导行动的"最高准则"或"标准"。许多不同的原则定义一直被广泛争论。许多与原则定义相关的主题同样无法获得***识。普世价值的“原则”更与绝对“真理”是两个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尽管它们经常性地被人们所混淆,甚至有人造出“真理原则”的矛盾覆词产生。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与特征基本原则与特征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国公认:
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二、具有普遍意义:
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区域性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域性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
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牴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牴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强行法是任意法的对称。强行法原为国内法的概念,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开始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该公约第53 条称国际强行法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并规定: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按照这条规定,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
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②公认为不许损抑;
③不得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
但是,国际强行法具体指哪些规范,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划定具体范畴。
关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 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牴触者无效”;第64 条又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牴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足见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威性。
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art基本原则S代表具体(Specific),指绩效考核要切中特定的工作指标,不能笼统;
M代表可度量(Measurable),指绩效指标是数量化或者行为化的,验证这些绩效指标的资料或者资讯是可以获得的;
A代表可实现(Attainable),指绩效指标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可以实现,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的目标;
R代表现实性(Realistic),指绩效指标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证明和观察;
T代表有时限(Timebound),注重完成绩效指标的特定期限
WTO的基本原则?
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 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 *** 或 *** 机构与另一缔约方 *** 或 *** 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VI的基本原则进行VI策划设计必须把握同一性、差异性、民族性、有效性等基本原则。
一、同一性
为了达成企业形象对外传播的一致性与一贯性,应该运用统一设计和统一大众传播,用完美的视觉一体化设计,将资讯与认识个性化、明晰化、有序化,把各种形式传播媒本上的形象统一,创造能储存与传播的统一的企业理念与视觉形象,这样才能集中与强化企业形象,使资讯传播更为迅速有效,给社会大众留下强烈的印象与影响力。 对企业识别的各种要素,从企业理念到视觉要素予以标准化,采同一的规范设计,对外传播均采同一的模式,并坚持长期一贯的运用,不轻易进行变动。 要达成同一性,实现VI设计的标准化导向,必须采用简化,统一、系列、组合、通用等手法对企业形象进行综合的整形。 简化:对设计内容进行提炼,使组织系统在满足推广需要前提下尽可能条理清晰,层次简明,优化系统结构。如VI系统中,构成元素的组合结构必须化繁为简,有利于标准的施行。 统一:为了使资讯传递具有一致性和便于社会大众接受,应该把品牌和企业形象不统一的因素加以调整。品牌、企业名称、商标名称应尽可能地统一,给人以唯一的视听印象。如北京牛栏山酒厂出品的华灯牌子北京醇酒,厂名、商标、品名极不统一,在中央广播电台播出广告时很难上人一下记住,如把三者统一,资讯单纯集中,其传播效果会大大提升。系列:对设计物件组合要素的引数、形式、尺寸、结构进行合理的安排与规划。如对企业形象战略中的广告、包装系统等进行系列化的处理,使其具有家族式的特征,鲜明的识别感。 组合:将设计基本要素组合成通用较强的单元,如在VI基础系统中将标志、标准字或象征图形、企业造型等组合成不同的形式单元,可灵活运用于不同的应用系统,也可以规定一些禁止组合规范,以保证传播的同一性。 通用:即指设计上必须具有良好的适合性。如标志不会因缩小、放大产生视觉上的偏差,线条之间的比例必须适度,如果太密缩小后就会并为一片,要保证大到户外广告,小到名片均有良好的识别效果。 同一性原则的运用能使社会大众对特定的企业形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认识,不会因为企业形象的识别要素的不统一而产生识别上的障碍,增强了形象的传播力。
二、差异性
企业形象为了能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必须是个性化的、与众不同的,因此差异性的原则十分重要。 差异性首先表现在不同行业的区分,因为,在社会性大众心目中,不同行业的企业与机构均有其行业的形象特征,如化妆品企业与机械工业企业的企业形象特征应是截然不同的。在设计时必须突出行业特点,才能使其与其它它行业有不同的形象特征,有利于识别认同。其次必须突出与同行业其它企业的差别,才能独具风采,脱颖而出。 日本享誉世界的五大名牌电器企业:索尼、松下、东芝、三洋、日立,其企业形象均别具一格,十分个性化,有效地获得了消费大众的认同,在竞争激烈的世界家电市场上独树一帜。
三、民族性
企业形象的塑造与传播应该依据不同的民族文化,美、日等许多企业的崛起和成功,民族文化是其根本的驱动力。美国企业文化研究专家秋尔和肯尼迪指出:“一个强大的文化几乎是美国企业持续成功的驱动力。”驰名于世的“麦当劳”和“肯德基”独具特色的企业形象,展现的就是美国生活方式的快餐文化。 塑造能跻身于世界之林的中国企业形象,必须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优势,灿烂的中华民族文化,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有许多我们值得吸收的精华,有助于我们创造中华民族特色的企业形象。
四、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企业经策划与设计的VI计划能得以有效地推行运用,VI是解决问题学,不是企业的装扮物,因此能够操作和便于操作,其可操作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企业VI计划要具有效性,能够有效地发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作用,首先在其策划设计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企业的市场营销的地位,在推行企业形象战略时确立准确的形象定位,然后以此定位进行发展规划。在这点上协助企业汇入VI计划的机构或个人负有重要的职责,一切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迎合企业领导人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心态。笔者在协助产品在市场资讯上刚有较好走势但实力并不雄厚的一家企业汇入VI计划时,第二次接触时该企业领导人即提出要在五年进入全国100家企业前几名等过于盲目乐观的规划与想法。如果适合满足企业家这种不正常心态,来构建成企业形象战略的架构,其有效性将要大打问号。事实上一年之后该企业由于营销上的失误全面跌入了低谷。 企业在准备汇入VI计划时,能否选择真正具有策划设计实力的机构或个人,对VI计划的有效性也是十分关键的。VI策划设计是企业发展一笔必要的软投资,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耗时的系统工程,是需要花费相当经费的。笔者在与一家乳制品企业谈及其VI战略时,得到企业领导的认同,涉及计划费用时因双方差距太大未能合作,后来该企业花极低的费用找了一家广告公司,推出的标志,吉祥物等企业形象要素水平十低劣,其有效性可想而知。 要保证VI计划的有效性,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是企业主管有良好的现代经营意识,对企业形象战略也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尊重专业VI设计机构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因为没有相当的投入无法找到具有实力的高水准的机构与个人。而后期的VI战略推广更要投入巨大的费用,如果企业领导在汇入VI计划的必要性上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不能坚持推行,那前期的策划设计方案就会失去其有效性,变得毫无价值。
天创专业VI设计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第一家致力于为企业、 *** 、公***事业、行政单位提供品牌标志设计(VI设计)、品牌命名、品牌形象应用系统设计、品牌环境导视设计服务的专业品牌设计创意机构,并设有北京公司、天津公司、上海办事处、广州办事处。天创设计师们时刻关注和分享全球性的最新品牌设计(VI设计)理念,全心倾听、理解客户的困难与真实需求;为客户深入挖掘品牌的核心价值,帮助客户解决品牌的命名、标志设计、品牌形象系统的应用和推广等方面的难题。
QC的基本原则IPQC即产品制程控制,是指产品从物料的投入到产品制成包装的品质控制。其主要职责是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现,和跟踪,反馈问题,对员工的操作工艺进行监督。
opqc则是对产品出货前进行抽样检查。
4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第三,必须坚持 *** 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 *** 思想。并指出,“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
五项基本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