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

法律依据:《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