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与转化犯的区别与联系
其实,我国的吸收犯、转化犯、包容犯等理论并不健全,都是从日本刑法翻译过来的(韩友谊语)。数量不是很多,单纯记忆也可以。区分吗,就说我自己的理解吧:
1、联系:都是数行为一罪
2、吸收犯是重罪吸收轻罪,转化犯是轻罪转化重罪。
3、当有A、B两行为,但只定重罪B的情况,区分是吸收还是转化可以这样
当B行为的发生不必然要经过A过程时,就是吸收犯。比如,绑架妇女儿童罪吸收强奸妇女,绑架、贩卖的过程不必然伴随有强奸行为,那就是吸收犯。
当B行为的发生必然要经过A过程时,就是转化犯。比如,妨害公务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的情况。妨害公务罪是以轻伤为限的,当达到重伤、死亡的情况就转化了,可以这么理解,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个致人轻伤的时刻点。轻伤是必然伴随重伤的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