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伤人员有何待遇

法律主观:

受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由于没有投入到工作,很多人害怕工伤期间是 拿不到工资 的。这种疑惑也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 有规定,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 间,原工资福利是不变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那么具体的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如何的,为您详解——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 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 工伤保险费 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 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计算,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资未超过,就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客观:

一、一般性规定:1、职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由工伤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下同)2、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其费用视同医疗费,由工伤基金支付3、职工住院期间,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治疗期间自活不能自理职工需要人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或提供护理费。5、职工经医院提议、经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所需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职工的标准由所在单位支付。6、职工因工伤治疗需要脱离岗位的,在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直至职工伤愈出院或是评定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特殊情况经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十二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十二个月(即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二、职工因工死亡后家属还应当享受下列待遇1、丧葬补助金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下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三、因工伤致残的职工还应享受下列待遇职工定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的程度,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由工伤基金支付有关费用。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待遇:⑴、从工伤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⑵、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⑶、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由工伤基金支付职工本人十六个月工资,六级为十四个月⑵、这一部分待遇根据是否保留劳动关系可以分两种情况:①、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②、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有选择的主动权),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皆为职工本人十二个月工资,两项加起来是二十四个月)。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⑵、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皆为职工本人十二个月工资,两项加起来是二十四个月)。相关规定一、工伤与侵权竟合当工伤与人身侵害(比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暴力殴打、刑事犯罪等)发生竟合(既是工伤,也是人身侵害),应当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处理。优先适用人身侵害赔偿(其标准比工伤待遇要高),人身侵害者没有赔偿能力、所得到的赔偿达不到工伤待遇标准时,由工伤基金补足。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二、职工失踪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当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三、工伤和非工伤区别对待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四、雇佣和帮工的损害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五、非法用人单位的赔偿非法用工单位指在无营养执照或未经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其非法用工导致职工“工伤”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以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赔偿为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为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为基数的12倍;国级伤残为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为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为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为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基数的2倍;十给伤残为基数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