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竣工验收的标准
法律分析: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是:
(1) 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
(2) 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负荷联动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
(3) 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是:
(1) 工程项目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规定建成并装饰完毕;
(2) 室内外建筑设备按照设计规定安装齐全,有采暖通风设备的,应达到正常运转,能满足使用要求;
(3) 建筑物四周2米以内场地平整,由本项目施工所造成的障碍物已清除;
(4) 人民生活所必需的水源、电源等已妥善安排,室内外道路及下水道等公用设施已相应建成;
(5)整个工程质量经评定,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各行业除必须遵守上述一般性标准外,还应制订具体的、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竣工验收标准。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