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的盲区重新补充后那么再这补充之前发生的案子是根据以前的法律条例来判案

这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1.对于<刑法>遵照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此之前的案件一般适用旧法律条文.不过新的法律条文中对于一个罪名的处罚较旧法条轻的适用新法条.

此外,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除了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此之前的案件适用旧的司法解释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该案件在一审庭审辩论阶段之前出台的,都适用新司法解释.但是,该案件到了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才出现新的司法解释,则适用旧司法解释.

这也是司法解释与全国人大出台法律关于溯及力上的区别.

2.对于民事诉讼中,一般遵照从旧原则,即出台的法律在案件发生之后的,适用旧法条.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否适用旧的案件,其适用准则在还是与适用<刑法>司法解释的情况一致.(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