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民事 诉讼 中的 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 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 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不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对受理的案件移送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聘请 律师 进行认定,或者直接咨询司法机关,移送管辖是一种正常的司法审理程序,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